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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客房价格备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价综[2012]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9
实施时间: 2012-7-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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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培训中心:
  为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审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宾馆、酒店、饭店、旅社、招待所、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酒店)客房价格备案制度。现就具体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自主定价制度。
  各酒店的客房价格由经营者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和定价原则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不得虚高定价、高折扣、搞价格欺诈和恶性竞争。各经营者要建立本单位的门市价格变动登记档案,以确保接受
  监督检查和受到投诉时有据可查。
  二、价格执行相对稳定制度。
  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客房价格,至少须稳定执行一段时间,不得随意在短期内频繁调整价格,以保持客房价格的相对稳定,维护我市酒店客房经营的正常秩序。如遇淡旺季和“五.一”、“十.一”、“春节”、“元旦”等法定节假日的价格变动需提前一个星期向社会披露。
  三、明码标价制度。
  各酒店执行的客房价格,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设置收费公示牌和其它服务收费价目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执行政府调控制度。
  在“9.8”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或其他重要会议期间,可能引起酒店客房价格显著上涨的,必须执行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最高限价;对客房价格实行一定时期内的最高限价管理,逾期后即恢复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价管理形式。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经营者,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厦价[2001]费字066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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