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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2]3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7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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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和引导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合理制定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我省医疗机构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房床位的划分
  改革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原有划分,取消一般优质病房层次,并入普通床位。调整后的病房床位划分为普通病房、特需病房以及其它类病房(包括层流洁净病房、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急诊观察床位)。
  二级以上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数控制在医院总床位数(干部保健定点医院不含有关部门按规定设置的干部保健定点病床,下同)的10%以内,一级医院不设特需病房。
  二、病房床位费的管理权限
  普通病房床位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厦门市除外)。
  特需病房床位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最高价格控制标准,具体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有权定价机关在省定最高价格控制标准范围内(厦门市除外)核定具体政府指导价。
  三、病房床位费标准及管理规范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
  1、普通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含接诊登记,进行住院指导,办理入(出)院手续,被服换洗,病房及病区清洁消毒,开水供应,医用垃圾、污水处理,水、电(不含空调)、燃油消耗。配备病床、床头柜、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棉被(或毯)、枕头、床单、病人服装、热水瓶、废品袋(或篓)、清洁大小便器等。
  2、普通病房床位分A、B两类。A类病房为配备独立卫生间及洗漱设施(有热水供应)的普通病房,可设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B类病房未配备独立卫生间及洗漱设施,可设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间、四人以上间,四人以上间不区分是否配备独立卫生间及洗漱设施统一归入B类管理。
  3、需要严格隔离、消毒损耗大的感染性疾病科、精神科、烧伤科、允许在同等同级病床基础上每床每日加收2元。
  4、母婴同室的婴儿床位费按该病房母亲床位的50%收取。
  5、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一般不得增加病床,确需增加病床的,临时加床按4人及以上间标准的50%收取床位费。
  6、陪护人需租用临时卧具的另加收3元。
  7、病房内安装降温和取暖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
  8、患者办理入、出院手续,住院病历、更衣、被服换洗,测量身高、体重、呼吸、脉搏、血压、出入量记录等,均不准另行收费。
  9、住院期间使用一次性脸盆、枕头、床单、被套、大小便器须事先征求病人意见,由病人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
  (二)特需病房床位费。
  1、特需病房是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设立的设施条件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次病房。除按A类普通病房规定配备的设施外,另配有冷暖空调、中心管道吸氧、电视机、电话、沙发、冰箱、厨房、微波炉、不锈钢摇床、壁柜、写字台、保险柜、24小时供应热水等,高档套房、套房配有会客室。特需病房可设高档套房、套房、单人间。
  2、特需病房床位费实行定房定床管理。各级价格、卫生部门在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时,对确实具备特需病房条件的方可在限定比例内按特需病房进行审批。医疗机构在申请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时,必须明确注明申请的特需病房所在的病区、房号或病床号;审批机关在核定特需病房床位费时,也必须确定特需病房床位的病区、房号或病床号。
  对特需病房、普通病房的单人间、双人间,医疗机构应尊重病患者的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同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公布房号、病区及价格。
  (三)其它类病房
  1、层流洁净病房。
  层流洁净病房是指达到规定洁净级别(百级、千级)、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流洁净间;采用全封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施及对外通话系统的病房。
  2、监护病房。
  监护病房是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它监护抢救设施,符合I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相对封闭管理。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位另计价。
  3、急诊观察床位。
  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按同一层次普通床位B类4人及4人以上间标准计价,不符合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的急诊观察床减半收费。不足1日按1日计价。
  4、干部保健病房。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确定的干部保健定点医院,且正式核定具体床位数的,其床位费标准可参照普通或特需病房同类床位标准执行,也可根据医院具体床位设施配备等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
  (四)各医疗机构可在省定床位费最高标准内,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
  (五)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床位费标准执行,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六)特需病房床位费必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申报,相关医疗机构需在2012年4月1日前依照管理权限向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对普通病房以及其它类病房分布的详细情况及执行标准也应在执行前一并报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福建省普通病房及其它类床位费收费标准
  附表二:福建省特需病房床位费省定最高价格控制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普通病房及其它类床位费收费标准.xls    
福建省特需病房床位费省定最高价格控制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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