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50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2-2-26
实施时间: 2002-2-2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简称征缴条例,下同)第十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基数的核定是征缴条例规定的,既是审核单位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即将记载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准确可靠的重要依据。因此,缴费申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必须按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不能因征收机构的改变而改变。
  二、关于保留“收入户”问题。鉴于你省在实行税务征收时保留了“收入户”,且目前基金的征缴、支付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都运行正常,请你们向省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并说明情况,在我部与财政部对“收入户”问题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仍然保留“收入户”。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办函[202 2024/6/27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4/12/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企 辽地税发[2017] 2017/3/16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渝劳办发[2000] 2000/4/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 冀劳社[2002]29 2002/4/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2/11/26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对 青劳社厅发[200 2005/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1/11/1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5/11/3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县级邮政局变更养老保险费缴费关系 云地税规字[200 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