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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1]13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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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云南省气象局关于调整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防雷减灾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取得防雷技术服务相应资质的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技术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开展工作的难易程度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保障性住房提供防雷技术服务的,应给予不低于15%的收费优惠。
  其他省(区、市)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其收费可以执行我省或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收费政策,具体由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提供有偿服务,除按规定收取防雷技术服务费外,不得另外向委托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工作,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整改后进行复检的,不得再次收取检测费。
  四、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过程中,终止委托关系的,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发生纠纷的,委托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要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141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云发改收费函[2009]283号)同时废止。今后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气象局报我局审定。
  附件:云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xls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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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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