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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1]1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28
实施时间: 2011-10-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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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业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规定,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现就我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按定额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按《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检疫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附件1、2规定的检疫收费标准含按照检疫规程操作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额外再加收其它费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执行。
  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收费,坚决取消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及越权制定的收费,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排污、工商注册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国家明令取消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发展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中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4〕725号)中有关生猪检疫费收费标准废止执行,其他与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不符的一律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xls
  2.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检疫收费标准.xls
  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xls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xls    
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检疫收费标准.xls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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