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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1]5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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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用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办理完调库手续后有关“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传递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金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第四、五联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第四联送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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