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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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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财税系统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市局《行政应诉工作规程》基础上,就进一步落实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责任、完善行政诉讼应对机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范围
  1.根据浙依组办[2011]1号、湖政发[2007]49号等文件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主要有:社会影响大、重大疑难类案件,本单位本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2.市局及稽查局、税务分局等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单位(以下称各级应诉单位)负责人是否出庭,以法院出具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或法院、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出庭建议书为准。
  二、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分工
  1.各级应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以本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庭、积极应诉;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出庭。
  2.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以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职能处(科)室或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出庭。
  3.市局法律顾问应全程参与应诉答辩、证据提供及出庭应诉工作。
  三、健全应诉工作沟通协调与配合机制
  1.各级应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办理因不服本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基层分局或下级单位作为被告应诉的,须及时报告市局,市局法规处与局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应诉工作。
  2.各级应诉单位收发室、其他处(科)室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并提供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签收时间证明;业务处(科)室负责初拟书面答辩并准备行政应诉必需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已应诉案件案由、分析案情,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授权委托事项,邀请市局法律顾问参与应诉工作。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召集业务处(科)室、法规处(科)室和市局法律顾问,就如何答辩和举证进行讨论。对不服市局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县(区)局应一同参与应诉准备工作。
  2.充分及时应诉。对不服有关处(科)室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业务处(科)室提供初步答辩材料,经法规处(科)室和市局法律顾问充分讨论后及时答辩,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在法律顾问指导下,举证应依法、确实、充分,内容、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完全、准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3.确保案结事了。应诉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可充分运用沟通、和解等方式,依法与当事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协商,实现和解、达成一致后由当事人自行撤诉。对于法院判决我方一审胜诉的案件,也要积极应对,做好上诉阶段应诉准备工作。如行政相对人未上诉的,要及时与其沟通,确保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及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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