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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2]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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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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