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12]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19
实施时间: 2012-6-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8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 冀财税[2022]7号 2022/3/10
河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 冀财税[2021]15 2021/5/26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 鲁财税[2013]62 2013/12/3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税局关于确认宁波 甬财政预[2011] 2011/5/25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青财税[2013]29 0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26 2014/9/16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市20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2/9/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 皖地税函[2001] 2001/3/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 吉财税[2011]58 2012/8/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 鲁财税[2016]13 201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