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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2]2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6
实施时间: 2012-6-6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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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民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施审计的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
  对在省级及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为a类(具体名单见河南会计行业管理网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二)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和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公益审计
  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基金会公益审计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分类评价排名的考核指标,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分类评价排名时应当予以考虑。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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