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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地税发[2009]71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43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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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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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yclin   2013年9月14日
为何都需要金币购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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