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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综[2002]9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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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项目的函》(公边[2002]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
  二、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后,请你部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本文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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