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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价格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一发[2012]6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11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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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盐务局:
  你局《关于改进食盐小包装的请示》(鲁盐财〔201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用再制盐(一级精制盐,下同)小包装改进后零售价格不变。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10号)要求,同意你局将现在的食用再制盐小包装由250克和500克纸塑包装改为250克和50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零售价格不变,即:25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每袋0.80元,500克优质复合膜包装食用再制盐每袋1.50元。
  粉精盐(二级精制盐,下同)、粉洗盐和日晒盐的包装及零售价格不变,即:500克复合膜包装的粉精盐每袋1.20元、粉洗盐每袋1.00元;1000克复合膜包装的日晒盐每袋1.80元。
  食用盐零售价格仍实行全省一价。
  二、保持食盐市场供应。食用再制盐小包装改进后,要按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编码、统一标识。同时,要确保500克复合膜包装的粉精盐、粉洗盐和1000克复合膜包装的日晒盐供应,不得断档和脱销。食用再制盐与粉精盐的包装应在醒目位置有明确标识区分。
  三、加强食盐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普通食盐断档脱销、擅自提高食盐零售价格、越权定价、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批复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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