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4]0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2-8
实施时间: 199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集团凝聚力,现对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二、企业集团在办理合并纳税申请时,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下述资料或文件,并抄送核心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1、企业集团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
  2、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核心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三、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输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信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科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效。
  四、全并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年度发生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1994年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冀地税函[2001] 2001/5/2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鲁地税发[2003] 2004/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内国税所字[200 2000/10/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津国税所[2003] 2003/8/13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所得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 财会便函[2023] 2023/1/18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12/2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 大地税函[2006] 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21 2001/4/1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金地税政[2008] 2008/1/7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苏国税发[2003]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