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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格[2012]15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6-27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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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立合理的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范围为吉林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二、分档电量及价格水平。采取按年用电量为计价周期划分档次试行阶梯电价。
  第一档为年用电量2040度以内(月用电量170度以内),保持现行电价水平不变,为每度0.525元;第二档为年用电2041—3120度之间的电量(月用电171—260度之间电量),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05元,为每度0.575元;第三档为年用电量3121度(月用电量261度)以上,电价水平每度提高0.30元,为每度0.825元。
  在具体实施中,电费先按月分档预结算,再按年清算,不进行跨年结算。由于调价、新装、销户等原因,用电不足一年的,按月分档电量标准乘以实际用电月数计算。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电量增加,居民用户的基本用电量水平按国家规定进行动态或定期调整。
  三、本次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后,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每户给予10度/月(120度/年)免费电量。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实施,即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先行正常交电费,再由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户数,计算免费电量金额,并将其上交省财政部门,再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给民政部门,随同低保金和五保供养经费的发放,一并返还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
  四、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对人口多、且用电量大的家庭,供电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核的前提下,相应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试行阶梯电价。电价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度提高1.74分钱,为每度0.5424元。
  六、对于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采暖的居民用户,在非取暖期内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期用电通过适当提高采暖季用电量标准或采取其它适当减轻用户负担的方法予以解决,具体办法待采暖期来临前另行研究制定。
  七、按国家鼓励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峰时为8︰00-21︰00时,谷时为21︰00-次日8︰00时。以现行价格(不含政府性基金)为基准,实行峰、谷时段浮动电价。具体浮动幅度另行研究制定。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供电部门应按用户要求制定峰谷计量表改造计划,逐步给予解决,对电采暖户和用电大户应尽量优先安排。
  八、供电部门要加快对居民合表用户的电表分户改造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对居民合表用户“一户一表”改造以及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峰谷分时计量表均不得收取费用。
  九、被国家确定为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的用户,暂不试行阶梯电价。用电价格仍按现行每度0.3995元执行。
  十、省级电网企业对趸售县供电企业的居民趸售电价每度提高0.009元。
  十一、供电公司负责转供电单位各项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确保我省境内“一户一表”居民试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前提下,供电公司对转供电单位的供电价格水平,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当地“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平均提价水平协商确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用电起执行。今年居民阶梯电价按6个月的分档电量计算。
  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我省阶梯电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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