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2]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5-14
实施时间: 2012-5-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28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三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人员待遇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进行认真比对,凡重复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此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调整。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障定期待遇享受条件的资格认证。
  此次调整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 鲁人社函[2016] 2016/7/1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北京市企业退休、 京劳社养发[200 2007/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2017]27号 2017/7/13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青海散装水泥经营运输 青人社厅函[201 2012/7/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 鲁劳社[2009]5号 2009/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 津人社局发[201 2013/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 规范 京人社养发[201 2011/7/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城镇企业退休 沪人社养发[201 2011/12/30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破产企业退休工伤人员工伤医 渝劳社函[2007] 200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