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6-1
失效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交函[2012]55号)文件收悉。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我国准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C5)。为了做好相应的驾驶培训结业考试工作,经研究,同意继续按照原标准收取残疾人驾驶培训结业考试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考试费收费标准
  (一) 理论课考试为10元/人。
  (二) 场地驾驶考试为35元/人。
  (三) 场内道路驾驶、实际道路驾驶为35元/人。
  二、残疾人驾驶培训结业考试费其他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45号)和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黑价联[2012]21号)执行。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本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14年5月31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 黑价联[2012]4号 2012/1/3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1]25 2011/9/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价[2009]213号 2009/9/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 京发改[2011]54 2011/4/20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12] 2012/4/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体育馆羽毛球俱乐部及乒乓球 闽价服[2011]31 2011/8/1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2]76号 2012/4/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 桂价费[2010]38 2010/9/27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办外国领事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服[2012]25 2012/7/1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庆能源职业学院新增专业收费标准 渝价[2012]46号 20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