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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地方税费申报及缴款期限的通告
发文文号: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21
实施时间: 2012-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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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12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 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要求,现将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费的申报和缴款期限通告如下:
  一、凡属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按月、季、年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纳税(费)申报及缴纳期限统一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确定为税(费)款所属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税(费)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逾期申报或缴纳税(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不按月(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申报缴纳期限另行明确。以后年份各月(季)申报缴纳具体期限,根据国务院当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上级文件规定,另行确定。
  三、长沙市地税部门 2012 年按月征收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见附件)。
  本通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若在申报纳税中遇到问题,可拨打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附件:
2012年长沙市地方各税(费)申报缴纳期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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