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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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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应当标示房屋的可售、订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状态,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明确标示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公示有关收费。销售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四、建立住房价格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将商品住房销售异动监测中的相关信息抄送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凡发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住房中有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可拨打12358,86280417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处。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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