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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厅关于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2]25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2-14
实施时间: 2012-2-1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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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金融办,自治区所属各金融企业:
  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拟定的《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宁夏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代表自治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下属全资、控股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金融类国有参股企业及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金融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是指金融企业负责人为金融企业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以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为主。本办法主要规范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审核管理,金融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责任、风险相适应,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及我区经济发展实际相协调,促进金融企业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相配套,推进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和创业精神。
  第二章 基本年薪
  第六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人才市场薪酬情况、金融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基本年薪水平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的计算公式:
  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上年度宁夏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某一分位)基本年薪薪酬调节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上年度宁夏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执行。
  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每年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金融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由金融企业的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利润总额、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W=20%z+20%x+20%j+20%i+10%y+10%t
  其中:
  W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位等级;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10.5754Z0.0377,Z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资产总额(单位:万元);
  x为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10.8536X0.0434,X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业务收入(单位:万元);
  j为人员规模系数,j=13.7512J0.0391,J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在职员工总数(单位:人);
  i为利润总额系数,i=9.7364I0.0289,I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单位:元);
  y为市场范围系数,y=7.6186Y0.4799,Y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市场范围分值。市场范围分值按金融企业业务分布国际、全国、区域、全区、全市分别为10、8、6、4、2分;金融企业按其80%以上业务收入的分布情况确定市场范围分值;
  t为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系数,t=7.6186T0.4799,T为金融企业上年度的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按金融企业经营四类以上业务、四类业务、三类业务、二类业务、一类业务分别为10、8、6、4、2分;金融企业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业务许可证的情况申报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主营业务为证券、期货业务的金融企业,产品和业务复杂程度分值在此基础上加2分。
  第九条金融企业各职位等级对应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确定(见附表)。
  第十条金融企业董事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根据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选择适当分位,以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一条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应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金融企业年度净利润减少,或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政策性金融企业应适当从低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根据不同负责人的责任大小和贡献程度等,确定金融企业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为1,金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一般在0.6—0.9之间。
  第三章 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是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综合确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2/3+基本年薪×考核浮动系数。
  第十四条根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并剔除获得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计算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得分,最终结果分位A、B、C、D、E五种类型,分别对应相应的绩效年薪倍数:
  当考核结果为E类时,绩效年薪倍数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类时,绩效年薪倍数=(绩效评价得分―D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D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0到1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0.5×(绩效评价得分―C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C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到1.5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类时,绩效年薪倍数=〔1.5+0.5×(绩效评价得分―B类起点分数)/(A类起点分数―B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15到2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类时,绩效年薪倍数=〔2+(绩效评价得分―A类起点分数)/(A类封顶分数―A类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倍数在2到3之间。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考核浮动系数由金融企业内部按法定程序确定。考核浮动系数与金融企业内部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一般在0.5—1之间。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本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金融企业成本,平摊到月按月支付。
  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全,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金融企业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金融企业一次性提取,延期兑现50%以上,其余的当期兑现。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金融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合格的,兑现全部延期支付收入;考核不合格的,或者考核期间出现重大失误、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决策、管理不善,导致金融企业出现风险、金融企业或工作人员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负责人承担的责任扣发部分或延期支付收入。
  金融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按照金融企业董事会制定的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负责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作为金融企业负责人的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的部分,由金融企业支付。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每年初,金融企业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基本年薪建议方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执行。
  年度终了,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金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金融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概况,年度经营概况等;
  (二)金融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三)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年薪的确定方案、绩效年薪的确定方案等;
  (四)金融企业负责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相关说明;
  (五)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六)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从金融企业离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将工资关系转出,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金融企业领取薪酬;从金融企业免职但未调离的,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应当在一个月内或组织规定的时间内调整薪酬标准,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
  金融企业负责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除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和按当年在金融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年薪外,不得在原金融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负责人一般不得在金融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预算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负责人在其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多头取薪。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金融企业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并在金融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当由金融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上市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要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金融企业自身情况,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至少应保存15年。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定期对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负责人收入的,责令金融企业负责人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除依法处理外,相应扣减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面向海外公开招聘的负责人,其薪酬结构和水平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我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金融企业职位等级对应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附表(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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