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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公积金[2012]4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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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3202元(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40.33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20元。2012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320元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320元。
  (三)自2012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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