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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7]1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9-8
实施时间: 1997-9-8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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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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