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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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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关于印发2012-2015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社[2012]35号)的要求,现将《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改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三条 各级民政、老龄办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要求,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全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任务。
  第二章 项目补助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项目可列入申报范围。
  第五条 补助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省级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坚持区域统筹,城乡兼顾,择优筛选。
  (三)省补资金分配与地方经费安排、工作绩效和经济困难程度挂钩。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标准:经济薄弱地区15万元/个,其它地区10万元/个。
  (二)新建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达标项目,苏南1万元/个、苏中1.5万元/个、苏北1.8万元/个。
  (三)虚拟养老院(含居家呼叫服务系统),每个县(市、区)补助40万元。
  (四)城市社区小型托老所,每张床位补助0.2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五)农村“老年关爱之家”补助标准:
  1.公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1)经济薄弱地区,新建补助标准为0.5万元/张,最高补助25万元;改(扩)建补助标准为0.3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
  (2)其它地区,新建补助标准为0.3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改(扩)建补助标准为0.2万元/张,最高补助10万元。
  2.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
  凡达标的民办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补标准为:苏北地区0.3万元/张;苏中地区0.25万元/张;苏南地区0.2万元/张,最高补助1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省下达各市建设指标;其余项目实行逐级申报,县(市、区)、省辖市分别在每年11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次年集中申报工作,其中2012年省辖市申报工作,4月3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工作由市、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财政局分级负责。向省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设项目省级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三)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初审情况和意见;
  第八条 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共同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一般于次年3月上旬前(2012年为当年5月上旬)完成省补项目审批工作。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
  第十条 省辖市民政(老龄)、财政部门要按照申报要求,对所属县(市、区)申报项目逐一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项目达到建设标准。县(市、区)民政(老龄)、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督促检查项目资金是否落实、建设质量是否优质、建设标准是否达标。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老龄办、财政厅每年8月依据标准,对本年度各地的省补项目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对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补助。当地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与下年度省补资金额挂钩。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由各级民政(老龄)部门牵头,跟踪问效,保证其良好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年省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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