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再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12]153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47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丘博保发〔2012〕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再保分入长期寿险中的意外险及健康险业务的问题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保险法》第九十六条通过援引第九十五条的方式,实际上已经对财产保险公司可分入、分出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定,财产保险公司分入、分出保险业务不得突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财产保险业务外,仅可分入、分出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你公司所请示的业务内容属于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于该产品本质上仍是一款长期寿险产品,并不符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所以你公司作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不能分入寿险公司长期寿险产品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责任。
  二、关于再保险风险承接形式的问题
  在缔结再保险合同时,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协商确定合同条件和价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1]49 2011/8/23
关于委托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再保险登记 保监财险[2018] 2018/2/26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 2021/12/1
关于征求对《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 保监厅函[2012] 2012/12/14
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5]28 2016/1/1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 2007/6/19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发[2013] 2013/6/24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5]44 2015/4/17
关于征求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的函 保监厅函[2017] 2017/4/12
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 保监厅函[2012] 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