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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建建通[2012]13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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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四条的部分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作如下调整:“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调整为“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调整为“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5%”;“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调整为“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2.0%”,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少于2.0%。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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