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企业财务法规 > 福利支出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市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社[2001]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1-12-10
实施时间: 2001-12-10
法规类型: 福利支出管理 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00年12月6日,市局下发了《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计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财社[2000]44号)。执行中,一些单位询问有关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的报批程序等问题。经研究,为减轻区、县财税部门和各财税分局的工作负担,便于具体操作,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
  内资企业因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单位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列入"管理费用"的部分,由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调整,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