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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19
实施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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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民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各基金会、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实施这一审计制度是创新基金会财务监督机制和提高公益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强化基金会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意识。《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会年度审计、离任和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的范围,规定了审计机构的要求以及审计资金的来源等内容。为了支持我省基金会科学发展,规范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对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益审计,为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基金会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原则上由基金会自行承担,为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确有困难的基金会提供公益审计服务,湖北省财政厅将在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和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中,对提供公益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加分。
  同时,基金会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应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账户,不得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的财务账户混淆在一起。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配备专兼职的会计、出纳人员,及时正确的进行账务处理。确有困难不能配备会计、出纳人员的基金会,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代理记账服务,以利于基金会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为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会计基础工作资料。
  二、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审计服务费用的三种情形
  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基金会审计服务资金,纳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经费年度预算,对基金会的审计经费进行补助。财政资金的使用仅限于三种情形:一是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承担审计费用的;二是评估等级较高且具备免税资格的;三是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述三种情形符合任何一项的,将全额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审计费用。支付流程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使用基金会审计服务资金时,基金会应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申请,说明使用基金会审计服务资金的原因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视基金会困难程度经审批同意后予以国库集中支付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范围和方式
  为我省基金会实施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排名前50名;(二)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和上一年度业务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三)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民政厅以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信息为依据,筛选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和湖北社会组织网上予以公告,基金会可以从该范围内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审计服务费用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
  四、审计结论的信息披露
  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省民政厅在年度检查结束后,统一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进行摘要公布;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理事会换届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取得的审计报告,也将在湖北社会组织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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