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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1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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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妥善应对成品油价格大幅波动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影响,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本市道路运输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本市集装箱运输运价油价联动机制
  为及时疏导成品油价格波动对本市集卡运输行业的影响,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已于2011年5月发布了《关于本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会员企业实施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3月20日发文再次启动油运价联动。各相关集卡运输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性竞争,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及市场秩序。
  二、规范集装箱运输价格行为
  各有关集装箱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2011年4月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沪交建联〔2011〕366号)和有关文件规定,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非正常、不合理的收费水平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向集卡运输企业或驾驶员强行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或转嫁费用。
  各集卡运输企业应规范经营,加强自率,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加强对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会同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对违反上述规定,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收费以及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四、健全多方协商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集卡运输经营企业、驾驶员等建立健全协商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企业调研、走访及接受电话咨询投诉等方式,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和诉求,研究解决行业发展新问题,形成行业发展共识。合理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共同推进本市集卡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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