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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所属企业纳税地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1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4-19
实施时间: 1995-4-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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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海南、河北、浙江、吉林、广东省和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五矿集团所属核心层、紧密层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局已以《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五矿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548号)作了明确。现对五矿集团所属其他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中国五矿集团投资兴办的五矿国际货运辽宁公司等29户(名单附后)为中央全资企业或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资本的股份制企业及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中国五矿集团所属企业名单(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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