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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12]3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 2012-4-5
实施时间: 2012-4-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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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精神,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经研究,从2012年起我省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省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2012年,省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继续采取“当年全额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县(市)。申报审核方式调整后,城镇居民医保考核结算省补办法继续执行《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补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苏财社〔2007〕68号)、《江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09〕65号)、《江苏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苏财社〔2009〕163号)等文件,并请同时报送有关附表(见附表7—11)。省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一)预拨。每年4月底前,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截至当年2月底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数以及当年中央、省财政补助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新农合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基金专户)。
  (二)结算。次年7月底前,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根据上年6月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及上年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结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9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如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到位,省财政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完整性。
  二、省补助资金申请上报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县(市、区)人社、卫生和财政部门应完成本年度本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合)情况的汇总、审核工作,核实参保(合)人数,于3月15日前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表(附表6)联合上报省人社厅、卫生厅和财政厅(市辖区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二)每年9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人社、卫生部门向省财政厅、人社厅、卫生厅联合上报《XX市、县(市)关于申请20XX年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包括文字、附表及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内容。文字部分应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设情况、参保(合)情况、筹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基金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需上报的附表包括附表1至附表5。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确保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于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申请材料的,省将予以通报,并视情况扣减省补助资金;对导致中央财政扣减我省补助的责任地区,省将在下达中央补助经费时作相应扣减。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省将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对虚报参保(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情况骗取省财政补助的,据实核减补助资金;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20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2.20XX年度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
  4.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情况
  5.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情况
  6.20XX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情况表
  7.20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申请表
  8.20XX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考核结算表
  9.20XX年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
  10.20XX年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评分表
  11.20XX年度省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
  二〇一二年月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申报审核附表(1-6).xls    
附件2: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申报审核附表附表(7—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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