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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交[2012]9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12-3-26
实施时间: 2012-3-2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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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十一五”以来,我省大部分交通建设项目能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4]474号)和《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等精神,建立健全跟踪审计制度,规范完善竣工决算审计程序,在节约投资,防范工程和财务管理风险,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从交通运输部专项检查和省厅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建设管理单位对审计工作领导不够重视,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措施不落实,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拖延、滞后;部分项目造价跟踪审计由于缺少沟通协调机制,审计定案纠纷难以有效及时解决,出现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项等情况,亟待进一步加以规范、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建立完善审计沟通协调机制,切实促进和加强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就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加快审计工作进程
  项目业主及相关建设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倒排竣工验收工作计划,以项目业主为责任主体,加强做好与施工、审计单位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竣工决算审计、报批工作进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一时难以协调解决,又属于工程合理范围的工程造价审计等纠纷,可作为遗留问题暂挂账处理先予办理决算批复,实际支出数待原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后,据实调整竣工决算数;对经过协商确实无法定案解决的审计纠纷,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请司法鉴定仲裁解决,以有效防范审计法律纠纷。
  二、建立审计沟通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审计纠纷难题
  鉴于目前项目业主在造价审计定案纠纷处理过程中对一些难点问题难以把握处理,为及时破解难题,提高审计工作时效,对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的纠纷,要分清责任,合力抓,工程造价审计纠纷原则上由项目业主为主体,负责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同时,为有效破解难题,加快推进审计工作进展,经研究,省厅建立由厅造价站(厅质监局)牵头,厅建管处、省公路局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造价审计协调咨询机制。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涉及的新增工程组价等定额造价类的工程专业性纠纷,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咨询申请,由厅造价站(厅质监局)牵头负责协调、解答,并出具书面的咨询答复意见,为决算审计提供依据;对涉及工程变更等建设管理问题,由省公路局、厅建管处负责协调处理,以妥善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主动做好行业管理协调服务工作。
  三、合理把握工程尾款保留比例,确保参建施工企业合理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精神,切实维护施工单位合理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及时、合理支付,并结合部、省“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等有关规定,今后,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尾款原则上在终期计量支付结束、工程变更已基本审批的情况下,除按国家规定的缺陷期质量保证金外,保留的工程尾款原则上应控制在2.5%之内,不得以审计保证金等名义擅自扣留、拖延施工单位工程款。如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多扣工程尾款,或竣工决算审计、审批认定工作拖延、滞后,致使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收到工程计量(结算)款项的,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联系(联系人:傅和庆;联系电话:87810616)。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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