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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0]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9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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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消费不断增长,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我省部分现行的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应做适当调整。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我省商品住房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商品住房交易收费实行目录管理,重新公布《辽宁省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附后)。实施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单位必须依据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违法收费,购房者有权拒付。
  二、取消收费项目1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8]916号文件规定,取消住房交易抵押手续费。降低房产价格评估费,收费标准按辽政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范房产测绘和查档收费行为。房产测绘收费由房产测绘单位向委托方收取。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提出异议,委托房产测绘单位重新测量外,不许在住房交易环节重复收取房产测绘费并作为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前置条件。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对象限于存量房转让,档案查询收费单位要向购房者提供房产档案证明或电子登记簿记载证明。
  四、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查档费、测绘费、评估费、公证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购房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国家有明确规定除外),服务双方须签定委托服务收费协议。未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未签定协议收费及只收费不服务的,一律按违法收费处理。
  五、建立商品住房交易程序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物价、房产部门要规范商品住房交易程序、收费环节和收费行为。收费单位须将商品住房交易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实行公示,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商品住房交易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年度验证,对无证收费和不实行年度验证的,视为违法收费行为。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物价、房产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八、本通知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7号)同时废止。
  附:辽宁省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相关附件:
辽宁省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管理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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