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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5-7-22
实施时间: 2005-7-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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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农[2004]8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修订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设立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开展短期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的专项资金。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基本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引导性培训和宣传。
  第三条 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补助,或对培训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给予的补助。中央财政对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培训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的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平均每期每人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输出大县、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工种等自行确定。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以培训券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培训农民,也可以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须经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认可,并由其统一免费向农民发放。
  第六条 培训机构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评审确认,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收费标准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或经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短期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具体培训时间由培训机构根据工种的不同确定,并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为目标,培训机构应保证受培训农民充分转移就业。充分转移就业应满足如下条件:转移就业率应达80%以上,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应不低于3个月。
  第九条 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在岗培训的补助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确定下达我省示范性培训任务后,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协调小组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富余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培训能力等有关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县及安排各县培训任务。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负责组织本市、县的项目申报工作,由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附报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培训机构选择方式及确定名单、项目实施方案。省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基层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第十二条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的机构,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农业部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下达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设区市财政结合市本级安排的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由县级财政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级部门使用,不按培训机构隶属关系拨付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和财政直拨。
  对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机构的资金补助,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机构。
  第十五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的劳务合同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项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八条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九条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明等有关材料,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次年2月15日前将本市(县)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农[2004]8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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