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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认定2009年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科联发[2010]3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科委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0-3-30
实施时间: 2009-12-8
失效时间: 2012-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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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以及《黑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黑科发〔2009〕59号)有关规定,经哈尔滨市、大庆两个服务外包城市初审与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及备案,根据《关于核发黑龙江省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编号的通知》(国科火字〔2010〕004号),现认定黑龙江省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共42家,发证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有效期为三年。
  请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2009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编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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