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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止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综发[2012]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9
实施时间: 2012-1-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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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平罗县、海原县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
  2011年以来,我区以食品为主的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为平抑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宁政发[2011]109号)要求,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出台了《关于对市场销售牛肉、羊肉、猪肉实行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的通知》(宁价综发[2011]23号)和《关于稳定蔬菜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1]35号),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对稳定我区副食品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达到了预期目的。按照《价格法》第32条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截至2012年1月31日停止实施定点限量限价销售牛肉、羊肉、猪肉和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市县要做好补贴资金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商务、财政和农牧部门要继续围绕稳定市场物价的工作目标,积极发展农业生产,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尽快出台蔬菜直销店价格管理办法,综合施策,确保实现2012年控价目标。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商务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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