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2]64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2-28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 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2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2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倾斜。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85元的额度,根据2010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88元,宁波市88元,温州市85元,湖州市85元,嘉兴市85元,绍兴市85元,金华市85元,衢州市82元,舟山市85元,台州市85元,丽水市 82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88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68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 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11年度内男年满70周岁(194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年满65周岁(194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 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 “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 ” 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1 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 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 , 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 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全国“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 沪人社农发[201 201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 沪人社农发[201 2013/1/1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 济人社发[2013] 2013/1/17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大政办发[2014] 2014/7/1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直基本养老 2013/3/27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 沪人社农发[201 2012/1/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 宁人社[2013]85 2013/3/2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前兑现中 京人社居发[201 2012/1/17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 人社部发[2018] 2018/3/26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新 晋人社厅发[201 20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