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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2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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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其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项修改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提请其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2、删去第九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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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   2008年2月2日 +25金币
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