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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8年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赣财建[2008]15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7-1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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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不断提高粮食产业化发展水平,努力实现粮食增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制度。现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补贴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或法人承包耕地和租种耕地合计在50亩以上(含50亩),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
  国有农场、科研院所、村集体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以种粮大户名义计入补贴范围。
  2、水稻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至少一季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50亩)。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按当年早中晚稻实际种植面积补;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为综合考虑农资涨价等因素,2008年种粮大户早、中晚稻直接补贴标准待全年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完毕后,于9月份公布。
  三、补贴面积的核定
  1、申报备案。凡符合补贴对象条件1的种粮大户,均需自行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农场申报。种粮大户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一),并提供第二轮土地承包证明、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各乡镇或农场要保存好《申报表》原件和合同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种粮大户每季插秧完毕后,必须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农场申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情况,乡政府或农场对种粮大户每季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情况需进行登记备案。
  2、面积核实。乡镇政府或农场负责对种粮大户申报的每季补贴面积进行核实,然后将每季核实情况同时在乡镇(农场)和行政村张榜公示三天,如群众有异议,核实后须再次张榜,直至群众认可。张榜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耕地面积、早中晚稻种植面积,以及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电话。张榜定案后,乡镇或农场及时将《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水稻种植面积核实工作分两次完成,早稻在5月底,中、晚稻在8月中旬。
  3、逐级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以两家名义联合上报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各设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本辖区内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最后确认。确认结果同时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分别在江西省农业信息网(www.jxagri.gov.cn)和江西省财政厅综合信息网(www.jxf.gov.cn)进行公告。
  四、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1、省财政厅根据与省农业厅联合确认后的种粮大户补贴面积,于9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基层财政部门在10月中旬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种粮大户存折。
  2、补贴资金打入种粮大户存折后,乡镇政府或农场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每位享受补贴的种粮大户,告之补贴资金已到。
  3、对种粮大户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共同费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
  五、补贴资金监管
  1、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农场都必须设立种粮大户补贴监督举报电话。各级有关农业和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同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大户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或截留、挪用和克扣补贴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补贴资金的种粮大户,除追回补贴款外,还要取消该种粮大户以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3、种粮大户补贴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水稻播种面积所需经费等,可在省补贴的直补工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核实后另行安排。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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