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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协作办关于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1998]1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8-11-13
实施时间: 1998-11-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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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认真做好赴西藏、新疆、云南、2峡的干部选派工作,现就选派干部在外工作期间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并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由西藏所在地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合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的其他各项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补贴。
  三、选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峡任职前,由派出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御寒置装补助金,标准分别为:
  1、赴西藏、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4000元;
  2、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2000元;
  3、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1500元。
  四、选派干部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标准分别为:
  1、赴西藏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500元;
  2、赴新疆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200元;
  3、赴云南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100元;
  4、赴三峡的选派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
  五、选派干部在西藏、新疆、云南、三峡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发放每人每月电话费补贴100元。
  六、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在藏工作期间每人上浮一档职务工资,属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在藏工作三年期满后予以固定。
  七、选派干部的医疗费用,凡在西藏、新疆、云南、王峡治疗的,由西藏、新疆、云南、三峡所在单位报销;在沪治疗的,由派出单位根据本市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赴新疆、云南、三峡工作的选派干部,其休假、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每年一次合并使用,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自进藏一年半后按规定享受休假,假期分别为;局级干部5个月, 处级干部4个月,科级干部3个月(不含路程);同时,家属可进藏探亲一次,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休假及家属探亲的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如家属不去西藏,其单位按规定给予假期。
  九、 赴西藏工作的选派干部配偶及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沪人[1998]179号文的规定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赴西藏、新疆工作的选派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家属的“农转非”,子女人托、上学以及住房困难等问题,应给予优先解决。
  十一、上述有关经费,由派出单位按现经费渠道列支。
  十二、 本通知从1998年10月l日起执行。原1996年11月20目的《关于本市援藏干部有关待遇等问题的意见》、《关于本市援疆干部待遇问题的意见》,1997年7月4日《关于选派干部到云南省三地州作联络员有关待遇的意见》 ,1997年10月6日《关于选派赴三峡库区挂职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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