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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人社发[2011]65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5-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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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在沈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全面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24号)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并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有效期内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应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从2012年1月1日起,劳动者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一律自行失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将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
  由于《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量大,因此,2011年我市要重点做好以下三类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一是做好对各类院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毕(肄)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所属街道(乡镇)、社区,与辖区内相关院校及毕(肄)业生本人做好对接,约定好办证时间,提前采集相关信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为应届毕(肄)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是做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换发工作。此类人员数量较大,各地区应根据已掌握的情况,统一组织基本信息的录入,合理安排办证时间,确保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工作中,要对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真实状况进行审核,对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进行重新认定,原《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证书编号等信息要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在此期间,已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未及时换发的,可仍以原持有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三是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及新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二、抓好衔接,保持就业扶持政策的连续性。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各政策执行部门进行沟通,并为各有关部门提供应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办理、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信息,确保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工作,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在使用方面的无缝对接。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其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三、加强管理,有效提高《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各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把《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基础性、审核性要件,并做好相关记载。通过强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提高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准确性,促进就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树立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加大投入,完善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
  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实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真做好省统一软件的本地化开发和推广使用。各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要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发放好、管理好、使用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特别要做好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完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五、抓好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业务能力。
  为适应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业务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2011年二季度对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员统一开展培训。各地区要在市里培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街道、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准确理解和掌握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个工作环节,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要求等,确保全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顺利实行。
  六、强化宣传,为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基层平台和电子屏幕,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大力宣传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工作程序和申领所需要件,为实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工商局
  沈阳市国税局沈阳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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