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文文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文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26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5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生产自救资金实行息借款,到期归还。借款要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期限、违约金以及还款保证单位。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国务院令第110号 1993/5/1
青岛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1993/8/26
安徽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199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