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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税协[2011]108号109号110号三个鉴证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注税协发[201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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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一、为进一步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中税协于去年12月份连续下发了中税协[2011]108、109、110号三个鉴证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依据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出台了最新的业务指导意见、业务约定书及工作底稿,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原不符合新要求的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一律停止使用。
  二、就新的业务指导意见、业务约定书及工作底稿,省税协于去年12月份印发了教材、组织了培训,其内容与中税协下发的内容基本一致。如有不同,请以中税协下发的通知为准。
  三、鉴于服务对象的千差万别,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决定使用何种工作底稿及使用多少工作底稿。但关于确保执业质量、防止执业风险的工作底稿务必不能少。
  四、如果确实需要增加中税协没有指定的工作底稿,各事务所可依据慎重务实的原则自行决定。
  五、在新的工作底稿应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税协联系。
  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新的工作底稿的推广应用,通过规范执业行为,增强执业质量,改善执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益,从而进一步开创我省注税行业的新局面。
  附:中税协发【2011】108、109、110号通知及附件在网上发给各所,请注意查收。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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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鉴 苏税协发[2013] 2013/12/16
关于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中税协秘发[201 201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