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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铝土矿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09]22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7
实施时间: 2009-7-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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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们对部分县(市)铝土矿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税源不清,管理手段落后,纳税人偷采、乱采现象严重,造成部分资源税流失;二是一些开采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建帐,申报纳税的铝土矿课税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差别较大,偷逃税情况严重;三是开采单位偷换矿种,降低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即开采单位实际销售是铝土矿或高铝粘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时,以耐火粘土、铁质粘土、水泥粘土等名称应税,偷逃资源税;四是代扣代缴资源税政策执行不到位。为了做好我省铝土矿资源税的征收工作,及时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省局研究决定: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单位的资源税征收工作,自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全部委托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征收,具体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件一)由铝土、耐火粘土矿开采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附件二)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受托单位联系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事项,明确专人负责(附件三)及时协调、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时支付受托单位的代征手续费。
  (三)受托单位代征的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由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受托单位。
  (四)受托单位的培训工作,由省局统一安排,具体的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省辖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辖区内签定协议的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省局不定期对委托代征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给予通报。
  (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每季度终了次月20日前上报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附件四)。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2.《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3.《委托、受托单位联系人信息登记表》
  4.《代征铝土、耐火粘土矿资源税统计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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