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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现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库[2011]6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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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深化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财政财务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南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预算单位现金的使用与管理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我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文件中有关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加强现金管理。
  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款项,原则上应以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方式转账支付。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应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转账支付到个人账户。
  二、预算单位应认真实施公务卡结算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对原采取现金方式报销的各类公务性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报销。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
  三、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和授权支付转账的公务支出,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公务报销人员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现金或预借款,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授权支付公务卡结算方式将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预算单位对公务借款应加强管理,根据工作需要严格限定借款额度和报销期限。
  四、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和金额。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与财务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使用现金方式支付和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医药费和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对个别商业服务网点无法进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转账支付的零星公务支出;
  4、其他特殊原因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
  五、预算单位要规范现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库存、保管、使用、核算等相关制度规定。
  1、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保管、合法使用现金。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人员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
  2、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保管、使用、会计核算制度,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3、预算单位应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
  六、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加强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的管理。依据现金使用管理适用范围,严格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大额现金的提取,监督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的数额与用途,严禁违规套取现金。
  七、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代理银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八、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特别是对现金使用量大,大额现金支付频繁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规范预算单位现金的使用与管理。
  九、对预算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有关规定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预算单位违反规定支付现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视违规情况和性质,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相关经费拨付;对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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