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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审计局关于修订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0-4-13
实施时间: 2010-4-1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42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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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审计局,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
  为了进一步增强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科学性,根据区县及处室反映意见,结合近年工作实际,我局对《重庆市审计局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对行业评优的适用范围和考评程序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重庆市审计局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审计局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2010年4月9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发挥优秀审计项目的表率和引导作用,根据审计准则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优秀项目评选,包括重庆市审计局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评选;重庆市各区县审计机关,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参与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评选。
  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是指市局年度审计计划明确的或局主要负责人指定的,负责拟制行业审计工作计划、组织指导行业审计项目实施、汇总全市行业审计情况、出具综合审计报告的处室。
  参与行业审计的项目是指各区县审计机关,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按照市局统一安排,参与实施年度审计计划明确的行业审计项目。
  第三条 行业优秀项目分别以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和参与行业审计的各区县审计机关,市局各处室、审计中心为单位进行评选,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各参评数量的30%。
  参评行业优秀项目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年度考核时不再纳入全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的申报和考评。
  第四条 市局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行业优秀项目评选于每年底或翌年初进行一次;参与行业审计的优秀项目评选于项目实施完毕后适时进行。
  第五条 行业优秀项目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优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局年度审计计划中有明确规定;
  (二)有市局处室牵头组织;
  (三)有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有综合汇总的审计、审计调查报告;
  (五)有多个区县审计机关或处室参与项目实施。
  第七条 行业优秀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审计工作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完成;
  (二)审计工作全过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三)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和廉政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恰当;
  (五)审计揭露出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取得较好的审计成效。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行业优秀项目评选:
  (一)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的;
  (三)原审计结果在政府裁决、审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的;
  (四)审计资料未按规定及时整理、立卷的。
  第九条 市局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优秀项目评选由法规处组织实施,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参与行业审计的优秀项目评选由牵头处室组织实施,送法规处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组织行业审计的牵头处室之间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由法规处按《重庆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规定组织考评。
  参与行业审计的优秀项目的评选,由牵头处室在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时确定评比办法,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考评,起草评选方案。
  评比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比依据、评比原则、评比范围、评比条件、评比数量、评比结果利用等。评比办法随同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查后,连同审计工作方案提交局业务会审定。
  评选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审计的简要情况、参加行业审计的区县审计机关、评选的具体条件、优秀项目的数量、比例和名单,分管领导审查意见等。评选方案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法规处审核,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特殊审计项目需组织行业审计评优的,由牵头处室提出方案,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法规处提交局业务会审定。
  第十一条 行业优秀项目的名称统一冠名为“***行业审计优秀项目”,行业优秀项目的档次只确定一个。需要改变冠名和档次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二条 市局对获得行业优秀项目的处室和区县审计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并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年度综合考核的分数。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获得行业优秀项目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行业优秀项目和年度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审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审计局行业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渝审发[2004]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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