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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1]23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6-2
实施时间: 2011-6-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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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保障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确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原则,多措并举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坚持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相结合原则,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问题;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属性原则,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三、基本政策
  (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欠费企业),有足额缴费能力的,其资金应首先用于补缴企业欠费,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
  (二)欠费企业一次性足额补缴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国资委界定,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人社、财政部门批准(以下简称经相关部门认定),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50%以上,职工个人欠费部分由职工个人一次性足额补缴,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
  (三)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由企业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其职工可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欠费企业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算起,由企业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欠费;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未参保厂办大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缴费。其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政策,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包括未参保企业),其在职职工(包括截止2010年底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代企业补缴欠费或按规定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到2010年底的,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
  其中,上述在职职工和已退休人员缴费额度大于或等于8000元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4000元,缴费额度小于8000元的,按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政府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在职职工和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确无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规定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七)企业确无能力补缴欠费,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未参保企业,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上述参保人员比照第(六)条办法和标准,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八)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缓收滞纳金;职工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方案下发前已办理参保缴费职工不能重新按此政策计算缴费;参加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企业和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欠费政府承债或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十)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方案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十一)政府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十二)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业剩余国有资产变现,可用于支付企业改革职工相关债权,结余部分上缴国投公司。
  (十三)本方案适用市属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
  四、时间安排
  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自2011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解决好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关键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社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全力推进。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协调、职工身份认定和政策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支付和承债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和有无能力补缴欠费的认定牵头工作;市社保局负责核算企业和职工个人欠费情况、收缴欠费和贴息贷款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强化宣传,舆论引导。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作用,采取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召开职工座谈会、现场解答疑问等宣传方式,使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了解和掌握政策要点,积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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