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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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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二、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三、我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鄂政发[2011]79 号)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具体见下表:
  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 

  项目

计税单位

  税额标准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车

大型

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元

净吨位≤200吨的

4元

200吨<净吨位≤2000吨的

5元

2000吨<净吨位≤10000吨的

6元

净吨位>10000吨的

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10米

900元

10米<艇身长度≤18米

1300元

18米<艇身长度≤30米

 2000元

艇身长度>30米

6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四、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六、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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