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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委
发文时间: 2011-8-15
实施时间: 2011-8-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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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文明办、财政局、教委: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大北京市农村未成年人课外、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力度,不断丰富农村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深入推进农村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现将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下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以及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制订的《北京市关于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北京市关于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1年8月15日
  附件1: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并每年向各地下达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
  (二)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制定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本地区进行申报和评审立项工作;
  (三)省级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四)中央文明办会同财政部和教育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运转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办法,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关于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要求,为保证该项目在“十二五”期间顺利实施,并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关于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对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具体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2、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并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
  (二)项目资金标准
  1、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2、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首都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制定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组织申报、评审立项、抽查复核项目立项工作。
  (一)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申请使用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需上报项目资料(电子及纸质文件),具体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
  2、申报时间。根据每年中央下达北京市乡村学校少年宫补助数量及资金的时间,确定我市申报时间,项目单位逾期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按要求填好项目资料分别报送各区县文明办、财政局及教委;区县文明办、财政局及教委审核盖章后一式三份报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及市教委。
  2、首都文明办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及时审核项目,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三)项目资金使用
  1、运转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首都文明办和市教委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分配意见后分配。
  2、各区县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政府收支预算科目列入“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2296004)科目,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3、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按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5、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经费,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四、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一)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后,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保证项目资金有效落实。
  (二)区县文明办、财政局、教委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报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和市教委。
  (三)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和执行情况报送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
  (四)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和市教委于次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五)首都文明办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首都文明办、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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