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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委负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经济林和苗圃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农[2011]22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14
实施时间: 2011-3-14
失效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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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林业局(林水局、社管局)、农发局,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
  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发展苗木产业,推进干杂果和水果经济林建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1年大规模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39号),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委研究制定了《大连市新建经济林和苗圃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建经济林和苗圃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大连市新建经济林和苗圃政府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经济林发展和苗圃建设,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1年大规模造林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林和苗圃,是指在大规模造林绿化中新建的干杂果、水果经济林和林业、果树苗圃工程。干杂果经济林和林业苗圃建设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水果经济林和果树苗圃建设由市农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市政府安排的用于新建干杂果、水果经济林和林业、果树苗圃的资金。
  第四条 当年新建经济林和苗圃,经检查评定,凡达到本办法规定建设标准,根据每年财政资金安排计划,择优予以补助。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
  (一)干杂果经济林
  1、当年新植干杂果经济林集中连片面积200亩以上;
  2、栽植板栗、榛子、核桃、大枣、扁杏等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兼顾的优良树种;
  3、采用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根系完整、生长健壮的二年生以上大苗,栽植密度达到设计要求;
  4、搞好整地、挖坑,实行精耕细作;
  5、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二)水果经济林
  1、当年新植水果经济林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2、栽植市场畅销的大樱桃、蓝莓等优良品种;
  3、果树苗木规格、栽植密度达到设计要求;
  4、坡地梯田化、平地池田化、洼地台田化;
  5、具有基本完善的水利配套设施;
  6、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措施;
  7、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
  (三)林业苗圃
  1、当年新建集中连片面积150亩以上,实际育苗面积达到75%以上;
  2、繁育彩色、短缺、大规格等特色苗木,特色苗木指华山松、白皮松、日本黑松、日本落叶松、雪松、龙柏、侧柏、银杏、金丝柳、银中杨、新疆杨、香花槐、国槐等品种;大规格苗木指阔叶树胸径3公分、针叶树高1.5米以上的大苗;
  3、大规格苗木在苗圃中所占比重要达到30%以上;
  4、苗木生长健壮,无病虫害,密度达到设计要求,成活率达到95%以上;
  5、苗圃精耕细作,园田化管理;
  6、具有基本完善的水、电、路、房配套设施。
  (四)果树苗圃
  1、当年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
  2、本地推广的无土传检疫病虫害、无病毒的优良品种,苹果包括:富士、嘎啦、寒富、国光、乔纳金、华红、红将军、山莎等;大樱桃包括:红灯、佳红、砂蜜豆、美早、乌克兰系列等;桃包括:金辉桃、228、金童系列等;其他品种包括:葡萄、蓝莓等;
  3、具有基本完善的水、电、路配套设施;
  4、苗木繁育密度达到设计要求,成活率达到95%以上。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干杂果经济林
  新建板栗、大枣、扁杏经济林每亩补助400元,榛子、核桃经济林每亩补助500元。
  (二)水果经济林
  新建大樱桃经济林每亩补助300元,蓝莓经济林每亩补助800元,其它水果经济林每亩补助180元。对集中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的大区,每500亩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整地、管理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补助。
  (三)林业苗圃
  当年新建的规模化特色苗圃,每处补助30万元,超过150亩的每亩增加补助1800元。
  (四)果树苗圃
  当年新建的果树苗圃培育2年生以上大苗每亩补贴3000元;培育2年生以下(含2年)小苗每亩补贴2000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林水局、社管局)、农发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每年2月28日前,向市林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上报项目建设申请和初步设计方案(林业苗圃项目须附带土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市林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于3月15日前对区市县(先导区)上报项目共同研究审定后,向区市县(先导区)下达建设项目批复通知,由区市县(先导区)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程检查验收
  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林水局、社管局)、农发局、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组织对干杂果、水果经济林和林业、果树苗圃建设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于每年8月31日前,由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农业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检查验收的合格工程情况,分别向市林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上报。市林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于9月30日前,组织开展市级检查验收核实工作。
  第九条 资金拨付管理
  市林业局、农委根据市级检查验收核实结果,提出政府资金补助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下达市政府投资计划。由市财政局对达到建设标准的项目拨付以奖代补资金。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在收到上一级拨款指标文件后,须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将拨付情况报上一级发改、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农委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具体考评办法按《大连市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大财农[2010]875号)执行。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林水局、社管局)、农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将对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扣减、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局、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两年,自2011年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果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大财农[2010]402号)、《大连市林业苗圃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9]773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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