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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国资委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注[2011]99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2-14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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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国资委(局、办)、国税局、地税局,中央驻辽宁(沈阳、大连)监管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驻辽宁(沈阳、大连)分行、办事处,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全省经济信息质量,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现将《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验资报告时均须粘贴统一规定的防伪标识;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公众应使用粘贴有防伪标识的审计、验资报告,需要核实报告真伪时,可登录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行查询确认。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国资委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doc

相关附件:
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验资报告统一使用防伪标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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