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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评协[2011]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0-26
实施时间: 2011-10-26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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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1]341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闽价服[2011]345号)已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要求,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厦评协[2011]16号《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及〈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意见》,并结合我市行业实际,经我会第二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定《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制度》。现印发各机构执行。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联系人:黄 毅
  联系电话:0592-5049451   传真:0592-5049453
  附件:
  1、《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制度》
  2、《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报备表(计件收费)》
  3、《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报备表(计件收费)》
  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之《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闽价服[2011]341号,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及福建省物价局制定之《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闽价服[2011]345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并结合我市资产评估行业实际,特制定《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检查制度》,以进一步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向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进行报备。
  第三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检查,是指对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
  第六条  自2011年9月1日后我市评估机构承接的资产评估业务,实施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制度。
  第七条  设立于我市的评估机构应结合每季度的信用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向市评协报备过去三个月完成的全部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
  第八条  计件收费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报告文号、项目负责人、评估目的、业务类型、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用于计算评估费用的价值基数(账面原值、评估值或重置价值)、标准收费额,实际收费额,浮动幅度等。
  具体报备表格格式见本制度附件《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报备表(计件收费)》。
  第九条  计时收费项目的报备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报告文号、项目负责人、评估目的、业务类型、是否为法定评估业务、业务人员等级、工时、标准收费额,实际收费额,浮动幅度等。
  具体报备表格格式见本制度附件《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报备表(计时收费)》。
  第十条  进行书面报备的同时,将收费情况报备表电子版发送至市评协监管部。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检查
  第十一条  自2011年9月1日后我市评估机构承接的资产评估业务,实施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检查实行全面检查、抽样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全面检查为主要的检查方式,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检查对象为全部设立在厦门市的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抽样检查与每年进行的资产评估执业检查相结合,检查对象为设立在厦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以及前一年业务收费折扣比例或超高收费幅度最高的评估机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全部在厦门设立的评估机构的20%。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根据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报备及举报、投诉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象根据收费报备情况显示对《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力及被举报投诉的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由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 (以下简称“市评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由市评协有关工作人员和抽调的各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市评协的工作人员),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三年以上;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和资产评估收费政策,富有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就有关问题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有权索取、查阅被检查评估机构的业务约定书、收费单据、财务凭证等资料,有权对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其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检查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观光、娱乐等活动;
  (三)与被检查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检查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取得的检查资料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露;
  (五)不得以检查工作为名,向被检查评估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收费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检查工作相关的材料整理归集,移交市评协归档。
  第二十二条  市评协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自律惩戒。
  第二十三条  市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对《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厦门市资产评估业务收费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按时、按要求如实报备;
  (三)需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收费检查以实地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程序:
  (一)市评协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评估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对被检查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
  (二)被检查评估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组应当听取被检查评估机构汇报、询问有关收费执行情况;
  (四)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认真编写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并将检查工作报告及处理建议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征求意见。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评估机构和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意见进一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市评协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当年的检查工作作出全面的总结,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评估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及时向市评协报备其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情况或进行不实报备者,将按《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及认错态度对其进行约谈,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行业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第三十条  对涉及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自律公约》行为的评估机构,情节较轻的予以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财政及物价主部门查处。涉及民事赔偿及刑事处罚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谈话提醒,并发关注函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移交物价部门加以查处。
  (二)评估机构有除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外的其他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自律公约》行为,导致超越规定价格浮动限制收费的,情节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并发关注函,以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并移交有关财政、物价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三)评估机构拒绝、阻挠市评协检查、调查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公开谴责,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加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评估机构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自律公约》的,对签署违反规定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行业自律惩戒: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1.采用欺诈、利诱、强迫、回扣、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2.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拒绝、阻挠检查、调查的,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评协通过省评协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报送材料,提出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其他与行业自律惩戒相关的事宜,按《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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